师市2024年度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石河子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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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时间:2025年03月17日 来源:石河子日报
2024年,师市市场监管系统畅通12315平台、12345热线接诉渠道,全年办结消费者投诉、举报6580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4.54万元。
为深入宣传2025“优化消费环境·共筑满意消费”消费维权主题,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师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警示商家依法经营,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放心消费的消费环境。
案例1:某药店销售劣药案
2024年5月10日,师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李某的投诉,称其在某药店购买的“观音阁”牌阿胶,已超过有效期。经查,李某共购进“观音阁”牌阿胶45盒(生产日期:2021-04-19、有效期至:2024-04-18)。2024年4月22日,该药店将上述已超过保质期限的阿胶以298元/盒的价格销售给李某2盒,剩余107g产品药店已自行销毁。2024年7月22日,该药店向李某退款596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该药店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马某福非医师行医案
2024年1月19日,师市卫健委接到投诉人马某某投诉,称被投诉人马某福在未取得行医资质的情况下,分别于2024年1月3日、1月5日两次在投诉人家中为投诉人妹妹进行间断输液治疗,导致患者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并于第二次输液当晚急诊入住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后转入ICU病房。经查,被投诉人马某福自2023年起,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租住地非法开展西医内科诊疗活动。2024年1月3日,马某福将投诉人妹妹的病症诊断为病毒性腮腺炎,并擅自使用自带抗生素等药物,在投诉人家中为投诉人妹妹及投诉人配偶进行输液治疗。在首次输液投诉人妹妹已出现呕吐等不良反应的情况下,马某福仍未予以重视,并于1月5日再次实施输液治疗,最终导致患者病情加重。被投诉人马某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规定,构成非法行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令马某福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责令马某福向患者家属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3000元。
案例3:石河子市某便利店超过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4年4月20日,师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石河子市某便利店在美团外卖平台擅自超范围经营自制饮品。经查,2024年3月26日石河子市某便利店在美团平台开设店铺“果鲜生优选(果切·水果捞·饮品)”,并于同年4月19日上线销售8种自制酸奶水果捞产品,包括缤纷水果酸奶捞、自选果捞等,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包含自制饮品项目。该店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5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新疆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3月25日,师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新疆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桃花酿”酒原料使用“蟠桃花”涉嫌添加了非食品原料。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共生产“桃花酿”酒111瓶,其包装上标注原料为“蟠桃花、水”。经调取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显示,“桃花酿”酒原料为“蟠桃酒、水”。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8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桃花酿”酒92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炮台镇某宰鸡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使用无检定合格证电子台秤案
2024年4月4日,师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炮台镇某宰鸡店存在计量不准现象。经查,当事人使用无检定合格证明的电子台秤,并通过设置密码等手段修改称重数值,致称重结果偏高,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该店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桃花镇某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6月26日,师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称桃花镇某超市销售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该超市销售的“剑南春”白酒确为侵权商品。经查,2023年8月,该超市受赠2箱“剑南春”酒,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随即按市场价进行销售,截至案发,售出1箱,违法经营额7908元。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行为,对其作出警告,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牌剑南春酒1箱,罚款9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炮台镇某农资店销售未备案种子及劣种子案
2024年5月6日,师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炮台镇某农资店销售的“新引6010”玉米种子发芽率不足。经查,2024年4月3日,该农资店购进“新引6010”玉米种子44袋(5千克/袋)共计220千克,货值金额6160元。该农资店不能提供上述玉米种子《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经对该玉米种子抽样检测,发芽率指标不符合要求,被判定为劣种子,经营劣种子违法所得840元。该农资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40元,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北泉镇某农资经销部经营劣种子案
2024年7月28日,师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从北泉镇某农资经销部处购买的黑科60号大豆出苗率低,种子存在质量问题。经查,该经销部销售的黑科60号大豆种子系新疆西域绿洲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因发芽率不符合国家种子标准已转商的大豆种子。该经销部销售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大豆种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经营劣种子,对其作出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石河子市某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案
2024年9月27日,经师市市场监管局抽样检验,石河子市某超市经营的香蕉腈苯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超市购进香蕉3箱,净含量共计27.4公斤,63元/箱,共计189元。至案发时止,上述香蕉抽样检验4.41公斤,报损处理4.2公斤,剩余18.79公斤已售出,销售价格7.58元/公斤,共计销售175.83元。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其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案例10:石河子开发区某便利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7月10日,师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举报,称石河子开发区某便利店正在销售的“牛栏山陈酿酒”,涉嫌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2024年6月,该便利店购进涉案商品6箱,12瓶/箱,购进价格148元/箱,销售价格18元/瓶,售出3瓶,其余均未售出。经鉴定,该酒侵犯了“牛栏山”注册商标。该便利店购进涉案商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货值经营额1296元。该便利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其作出警告,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款195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