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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助力环境污染治理

3被告人直排废水造成污染被判刑一年并处罚金

石河子日报 新闻    时间:2023年03月31日    来源:石河子日报

  石河子讯 通讯员聂仲松报道 最近,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的一例环境侵害案宣判,被告人周某某等三人懊悔不已。
  2021年4月至8月,周某某、李某某、杨某某为获取利益,共同出资购买破碎机等设备,租赁市北泉镇一处空地建设加工地点,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回收有毒有害塑料废品进行加工,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空地内,造成环境污染。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后认为,周某某等3人的行为构成环境污染罪,需追究刑事责任,且因破坏生态环境,致使公共利益受损,需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于是,该院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程序,要求专门从事环境保护的公益性组织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因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该院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追究周某某等3人刑事责任,同时停止环境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将涉案土地恢复原状,并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3名被告人自愿承诺停止环境侵害,消除危险,限期将涉案土地恢复原状。今年2月17日,3人通过《石河子日报》公开道歉。3月2日,市法院对3名被告人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
  近日,市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确认涉案土地已恢复原状。周某某对前去回访的公益诉讼检察官说:“我们一定吸取教训,保护环境,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