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生纠纷 调解止纷争
石河子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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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时间:2021年05月27日 来源:石河子日报
石河子讯 通讯员李慧报道 5月17日,134团司法所干警周卫国接到求助电话,对方称是在134团30连务工,已经干了一个多月的活,但老板却不付工钱。
放下电话,周卫国与专职调解员立即赶往现场。通过调查得知:3月27日,黑某与30连土地承包户罗某双方口头约定:从4月5日到9月10日,黑某与其妻子代管罗某的293亩棉田,负责土地播种前的捡拾残膜、播种、定苗、除草、打顶以及后期的浇水等棉田管理工作。罗某按每亩230元共计67390元的价格支付黑某夫妻俩劳动报酬,期间罗某先行垫付黑某与其妻子的生活开支。
但是,罗某在查看棉田时发现有些地方未浇水,出苗不匀,他便不满,双方为此起了争执,双方都想解除合同,但工钱一事双方不能协商一致。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稳定好双方的情绪后,采取了“背对背”调解法。调解员先找到黑某夫妻,告诉夫妻俩因为其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导致棉花苗受损,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黑某夫妻俩听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讲解后也同意按价赔偿。
调解员随后和罗某进行谈话,通过释法说理:“黑某夫妻俩愿意承担因为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同样你也应该给予相应的劳动报酬。”
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黑某夫妻俩为期1个月零9天的劳务报酬,除去预借的生活费、赔偿罗某损失的1863元,最终罗某给付黑某夫妻劳动报酬120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