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03 版:三版 /下一版  查看本版大图
本版导航 各版导航 视觉导航 标题导航 以往报纸

节日开庭化纠纷公平正义不迟到

石河子日报 新闻    时间:2021年05月19日    来源:石河子日报

  石河子讯 通讯员安秋旭 报道 5月13日下午4点半,当各族群众欢度节日时,市人民法院民三庭梁坤法官和法官助理池靖雯却如往常一样,准时来到第九法庭开庭。
  这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赵某某为买方,被告是某房产中介公司,原告诉请被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40000元,赔偿装修损失5000元,并返还佣金13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原告经被告介绍,欲购买位于石河子一小区的住宅,因房主身在外地且年事已高,便委托被告房产中介公司代为出售该房屋。经中介斡旋,买卖双方对房屋成交价格商定为130000元。随后,原告与中介先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三方约)》,同日,原告支付被告购房定金20000元、佣金1300元。同年10月,原告从中介处取得涉案房屋钥匙并对房屋进行暖气改装及砸墙拆改。几天后,涉案房屋房主回石市办理房屋买卖相应手续,发现房屋设施被拆改,要求增加房屋售价,被告经与原告沟通未达成合意。后房主将涉案房屋转卖他人。
  梁坤法官抓住双方争议焦点,明确向原、被告释明以下法律关系: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因房主未签字,合同未成立生效。合同未成立,房产中介无权收取佣金。合同未成立,定金罚则对房主不产生效力,房产中介仅需对其代收的定金承担返还义务。原告在房屋产权未转移至其所有时,对房屋实施的拆改行为属于无权处分,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虽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但原被告一时难以接受,梁坤法官及池靖雯法官助理耐心向原、被告双方进行释法明理,讲清楚其中的利害关系,解释好法律关系与日常认识之间的区别。最终,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对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达成合意,该案件被告当庭给付原告定金20000元,退还佣金1300元,双方共同分担诉讼费用。
  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干警自觉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学习教育的成果转化为思想成果和工作成果,牢牢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思想,聚焦主责、立足岗位,时刻牢记身为一名法院干警的职责使命,从立案、审判、执行、安全、保障等方方面面入手,尽最大努力快办案、办好案、办实事、办好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