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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贪图高额利息 小心钱被非法集资圈走

通讯员 安秋旭 杜倩

石河子日报 新闻    时间:2021年05月19日    来源:石河子日报

  有句话说,“你看中的是高额的利息,别人看中的是你的本金。”近年来,因禁不住非法集资高额利息诱惑而遭受本金损失的事情屡见不鲜。
  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受害人达53人,吸收公众存款1380.3555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346.9975万元。

“皮包公司”玩起了“空手套白狼”
  
  2014年3月,新疆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在乌鲁木齐市注册成立。2014年4月,该公司住所地变更为石河子市。投资公司由王某(已判决)和王某江两名股东组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未实际出资),王某持股75%,王某江持股25%,公司法人为王某,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投资公司成立以来,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群众以月息1.5-2%高额利息为引诱吸收存款,并将所吸收的存款对外放贷,以获取高额利息。
非法集资上千万元
后直接“开溜”

  
  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江作为公司股东,与王某共同经营公司,管理和支配吸收的公众存款。被告人安某负责收钱、记账、转账,并且部分吸收的存款转入其个人办理的银行卡中。王某江、安某二人与段女士等53人签订《委托投资理财咨询服务协议》等书面协议,吸收公众存款1380.3555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346.9975万元。2015年6月,该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后,被告人陆续逃离新疆。2015年3月27日,投资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清算备案审核,同年9月18日委托他人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躲过初一躲不过十五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江、安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江、安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
  2020年4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江、安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开庭审理中,王某江、安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市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安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江、安某与王某、王长某共同退赔33名被害人的损失802.641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江、安某与王某共同退赔10名被害人损失183.472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江、安某共同退赔13名被害人损失360.8845万元。
法官说法:
  被告人王某江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并大量吸收资金1380.3555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46.9975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安某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参与公司的记账及资金转支,在职期间参与了对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1380.3555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46.9975万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安某与王某江系共同犯罪,二人在犯罪过程中均行为积极,不宜区分主从,但可根据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安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安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江、安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时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表示接受处罚,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此方面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