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师石河子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石河子日报
作者:年月日
新闻 时间:2021年04月26日 来源:石河子日报
按照《八师石河子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师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现向社会公布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时间从即日起至2021年6月中旬,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一、师团两级党委政法委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1.在线索核查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等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4.接受当事人、特定关系人请客送礼。
(二)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1.经商办企业。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
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5.领导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二、人民法院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1.在线索核查、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4.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
5.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等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6.与当事人、特殊关系人违规接触、交往。
7.违反办案回避制度。
8.泄露办案工作秘密。
9.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10.接受当事人、特定关系人请客送礼。
11.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二)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1.经商办企业。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
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6.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
7.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
8.法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9.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1.审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对呈报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和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把关不严。
2.故意或放任医院和医疗鉴定机构违规违法出具虚假检查证明文件或病情鉴定。
3.与罪犯亲属串通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便利。
(四)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和吃拿卡要、徇私枉法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和期限。
3.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接收材料、不给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4.人为拖延立案、控制立案。
5.案件中有可供执行财产而不执行。
6.诉前、诉讼保全过程中,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保全措施。
7.消极执行,查询、评估、处置财产及发放执行款物不及时,虚假终本报结。
8.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
9.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五)整治法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1.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
3.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4.离任后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5.离任后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
(六)整治案件审限管理不严格、不规范,超审限拖延办案
1.违反规定对不具备中止条件的案件中止诉讼(执行)。
2.因人为干预等原因拖延办案。
3.以案件和解为由故意拖延审限、久拖不决。
4.故意在移送案件时隐匿有关材料、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故意拖延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案件超审限或造成不良影响。
5.因工作作风懈怠导致案件超审限。
(七)整治落实“一案一账户”和进出法院执行账户、发还当事人的执行款制度不严,私自接受、违规截留、滞留、发放执行款、未依法扣除执行费等
1.进出法院执行账户、发还当事人的执行款制度不严。
2.收取案款数额与发放案款数额不符,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发还案件执行款或其他财产,故意将案件执行款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案外人。
3.使用、截留、挪用、侵吞、私分案件执行款及其孳息或者其他财产。
4.故意隐瞒执行情况,欺骗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侵吞已执行案款。
5.故意不扣除执行费即以执结方式结案,造成执行费无法追回的损失。
三、人民检察院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1.在线索核查、审查起诉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4.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
5.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等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6.与当事人、特殊关系人违规接触、交往。
7.违反办案回避制度。
8.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9.接受当事人、特定关系人请客送礼。
(二)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1.经商办企业。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
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6.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
7.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
8.检察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9.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三)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1.审查监狱提请罪犯刑罚变更执行卷宗、法院庭审和裁定,以及对社区矫正部门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评估意见书监督不严格,未发现问题或提出问题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监督不力。
2.故意或放任医院和医疗鉴定机构违规违法出具虚假检查证明文件或病情鉴定。
3.与罪犯亲属串通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便利。
(四)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和吃拿卡要、徇私枉法
1.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监督不力。
2.对群众举报、控告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
3.对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4.对刑事、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
5.发现新的职务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
6.符合逮捕、起诉条件不及时批捕、提起公诉。
7.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作撤案或者不起诉处理。
8.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减少事实或者变更罪名起诉,重罪轻诉。
9.对人民法院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畸重案件未依法提出抗诉。
10.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究。
(五)整治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1.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离任后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
3.离任后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4.离任后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5.离任后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
(六)整治案件审限管理不严格、不规范,超审限拖延办案
1.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
2.中止、延长、重新计算办案期限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七)整治履职不尽责不担当,遇到问题推诿扯皮,碰到难题退避三舍,接受任务拈轻怕重,安排工作牢骚满腹,工作标准不高、要求不严、不在状态、执行力弱
1.工作不用力,在岗不尽责,决策靠领导,执行靠下属,遇到问题能推就推、能躲就躲。
2.工作不用心、不细心,满足“一般化”、“差不多”,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
3.自我要求不严,在岗没状态。
4.工作效率低、节奏慢。
四、公安机关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4.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
5.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等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6.与当事人、特殊关系人违规接触、交往。
7.违反办案回避制度。
8.接受当事人、特定关系人请客送礼。
(二)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1.经商办企业。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
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6.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
7.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三)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1.公安机关对被认定为在逃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依法履行上网通缉,公安监管部门违规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2.故意或放任医院和医疗鉴定机构违规违法出具虚假检查证明文件或病情鉴定。
3.与罪犯亲属串通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便利。
(四)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和吃拿卡要、徇私枉法
1.对群众上门报案,未落实“三个当场”要求,接报案后该受不受、该立不立。
2.违法受案立案。
3.受立案后不依法及时开展侦查(调查)取证工作。
4.对发现新的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
5.未依法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保证金不及时退还。
6.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处罚而不处罚或者降格处罚、不属于调解范围而以调代处。
7.违规取保候审。
8.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保而不侦、以保代侦。
9.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办理。
(五)整治干警充当司法掮客
1.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民警、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
2.从事向案件承办民警、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3.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民警、法官、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六)整治案件审限管理不严格、不规范,超审限拖延办案
1.受立案超过审查期限。
2.办理案件超期。
3.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
五、司法行政机关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1.在线索核查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等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5.与当事人、特殊关系人违规接触、交往。
6.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7.接受当事人、特定关系人请客送礼。
(二)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1.经商办企业。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
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6.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
7.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
8.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在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劳务加工项目合作企业内参股、工作或者提供中介服务等。
9.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1.违规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当收监而未提出收监建议。
2.故意或放任医院和医疗鉴定机构违规违法出具虚假检查证明文件或病情鉴定。
3.与罪犯亲属串通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便利。
(四)整治对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行业,充当司法掮客监督不力
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放任不管。
(五)整治在法定时限内未完成社矫前调查评估
1.社区矫正机构接受委托后,未按法定时限完成评估。
2.因被告人或罪犯姓名、居住地、身份不明等原因无法进行评估,但未及时向委托机关说明情况。
3.在调查评估中,与被评估对象及其亲友非正常交往或收受贿赂等。
监督电话:
师市教整办:0993-2917901
师市党委政法委:0993-2693018
人民法院:0993-2915007
人民检察院:0993-2916656
公安机关:0993-2913050
司法行政机关:0993-2912265
八师石河子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