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虚假宣传食品、医疗器械,企业全额退款
石河子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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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时间:2021年03月16日 来源:石河子日报
2020年5月10日,市场监管局第一所接国家局12315互联网平台转发投诉:消费者杨×于2020年1月20日在石河子市某服务部陆续购买了正安激光、cellfood养生康等产品,共计花费20510元,投诉称商家宣传产品有治疗各种疾病功能,误导消费者,要求退款。
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投诉人,投诉人杨某诉称,从2020年1月开始,她母亲张某频繁向家里要钱,说要买仪器、保健食品看病,还让她也用用,说对她的失眠也有好处。她一再反对,她母亲就说儿女不孝顺等,造成家庭关系紧张,因此,打电话要求退款,不让她母亲再去了。
经调查,该商家提供了正安(北京)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验报告等材料,虽然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但是作为销售人员误导消费者,暗示对某些疾病有疗效,属违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项:医疗器械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除医疗器械外,其余的食品都已服用,所剩无几。经工作人员与该商家做工作,商家承认在产品销售服务管理环节上存在不足和缺陷,愿承担相关责任,并主动将消费者在该处购买的食品、医疗器械的全部款项20510元,全部予以退还,双方达成和解,投诉人要求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