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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农民新购采棉机损坏,北京企业给换配件赔损失

石河子日报 新闻    时间:2021年03月16日    来源:石河子日报

  2020年10月21日,市场监管局第一所接国家局12315互联网平台转发投诉:北泉镇农民消费者吴××于2020年8月6日,在新疆北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石河子服务站以人民币128万元,购买了中农机牌4MZ-3A型号自走式采棉机1台,该采棉机购买使用20天后发动机不能正常工作,消费者找厂家退货,厂家以使用不当和相关问题有待专业鉴定为由未及时处理,双方争持不下,消费者通过12315平台投诉要求退货和赔偿损失。
  经调查,该采棉机发动机由美国进口,该型号的采棉机在石河子垦区销售10多台,使用一直未发现发动机故障问题。厂家提供了整机的检验合格的报告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监理站出具的中农机牌4MZ-3A型号自走式采棉机推广鉴定报告,及国内市场销售协议、商标许可证等相关资料,证明该产品没有问题。市场监管局第一所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目前消费者手中的采棉机发动机无法正常工作是客观事实,厂家工程师也确认此事。
  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和《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1条和第18条的规定,厂家应承担免费更换配件同时应承担误工损失等费用,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最终厂家给消费者更换了价值35万的发动机及其配件,同时愿意补偿消费者6万元的误工费用,双方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