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行程码被行政警告
警方提示:防控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石河子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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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时间:2020年07月30日 来源:石河子日报
石河子讯 通讯员焦斌报道 7月24日下午8时许,师市公安局北泉检查站查获一人冒用他人行程码,企图躲避公安检查的案件。
据悉,师市公安局北泉检查站执勤民警在核查人员行程码时,发现李某使用的行程码手机号与本人手机号不符。为进一步确认,执勤民警对其进行了询问,李某谎称自己着急出示错行程码了。
执勤民警进一步对李某的手机轨迹进行核查时,发现李某本人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而李某第一次出示的行程码并没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在执勤民警的再三询问下,李某承认使用他人行程码企图躲避公安检查。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李某已被行政警告处理。
警方提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市民要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根据其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传播,导致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 相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